近日,國(guo)家稅(shui)務(wu)總局公布了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發票管理(li)辦法(fa)實(shi)施細則〉的決定》(國(guo)家稅(shui)務(wu)總局令第56號)。現就有(you)關(guan)修改(gai)內容解讀如(ru)下:
一、修改《實施細則》的背景(jing)
2023年(nian)7月20日,國務院公布(bu)了(le)新(xin)修改的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發(fa)票(piao)管理辦法(fa)》(以下(xia)簡稱(cheng)《辦法(fa)》)。為(wei)貫徹(che)落實中辦、國辦印發(fa)的《關(guan)于(yu)進一步深化稅收(shou)征管改革(ge)的意(yi)見》(以下(xia)簡稱(cheng)《意(yi)見》)有(you)關(guan)要(yao)求,確保《辦法(fa)》順利實施,稅務總局對照《辦法(fa)》修改內容,對《辦(ban)法》的(de)配套(tao)規章(zhang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發票管理辦(ban)法實施細則》(以(yi)下簡(jian)稱《實施細則》)進行了修(xiu)改。
二、修改的必要性(xing)
新修改的《辦法》公布實(shi)施后(hou),作為配套規章(zhang)的《實(shi)施細則》部分內容已(yi)經(jing)不適(shi)應、不符合《辦法》和當前發票管理(li)工作實際,迫切需(xu)要修(xiu)改完善。
一是貫徹(che)落(luo)實《意見》的(de)具體措施。《意見》明確(que)要健全稅費法(fa)律法(fa)規制度,推(tui)動修(xiu)訂《辦法》等(deng)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和規(gui)章。對《實施細則》進(jin)行修改,是(shi)稅務機關完(wan)善部門(men)規章(zhang),推動《意(yi)見》有關任務(wu)落實落地的具體體現。
二是保障《辦法》實施(shi)的必要舉措。新《辦法》頒布(bu)實施后,《實施細(xi)則(ze)》中(zhong)的部分內容已經不適(shi)應、不符合《辦(ban)法》要(yao)求,需要(yao)根據《辦法》修改內容進(jin)(jin)行相(xiang)應(ying)修改(gai)或作出進(jin)(jin)一步細(xi)化規定(ding),并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,以增強可操(cao)作性。
三是(shi)為發票電(dian)子化(hua)改革提供制(zhi)度支撐的(de)迫切需要(yao)。新《辦法》明確(que)了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和(he)基本管(guan)理規(gui)定,需要在《實施細則(ze)》中對電子發票數據(ju)安全管(guan)理、第三方服務監管(guan)、紅沖規(gui)范等進(jin)一步(bu)細化明確,為電子發票推廣應用提供制(zhi)度保障。
四是(shi)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(qiu)。通過修改《實施細(xi)則》進一(yi)步明晰征納雙方、用票人和(he)第三方服(fu)務機(ji)構的權利義務,有利于(yu)保(bao)障納(na)稅人(ren)合法權益,規(gui)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。
三、修改的主要(yao)內容
(一)明確電子發票基本(ben)管理規定
在《辦法》確立電子發票法(fa)律地位的基礎上,順應電(dian)子發(fa)票管理需要,進一步明確電子發票(piao)的基本管理規定。
一是明確電子發(fa)票的定義為“在購銷商品(pin)、提供或者(zhe)接(jie)受服務以(yi)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,按照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規(gui)定以(yi)數據電(dian)文(wen)形式開(kai)具、收取的收付款憑證”,強調“電子發(fa)票與紙(zhi)質(zhi)發(fa)票的法(fa)律效(xiao)力相同,任何(he)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”;同(tong)時(shi)明確(que)稅(shui)務機關(guan)“建設電子發票服(fu)務平臺”和“提供數(shu)字(zi)化等形態電(dian)子(zi)發票開具、交付、查(cha)驗等服務”的職責。
二是根據(ju)電子發(fa)票的管理需要(yao),增加“額(e)度確(que)定”的(de)發票領用方(fang)式;增(zeng)加(jia)電(dian)子發票(piao)開具紅字發票(piao)的基本管理規(gui)定(ding)。
三是細化《辦法》第二(er)十二(er)條第三款(kuan)“單位(wei)和個人開發電(dian)子發票(piao)(piao)信(xin)息系統自用(yong)或者為他人提供電(dian)子發票(piao)(piao)服(fu)務的(de),應當(dang)遵守國(guo)務院稅(shui)務主管部門的(de)規定”的管理要求,增加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的基本管理規定(ding)。
(二)增加發票數據(ju)安全管(guan)理規定
在《辦法》明確發票編碼規(gui)則、數據標準的管理以及增加(jia)發(fa)票數據違(wei)法行為(wei)類型和(he)罰則的(de)基礎上,落實《意見(jian)》第六條“完善稅收大數據(ju)安全治理(li)體系和管理(li)制度(du)”的要求,進一步健(jian)全發票數據(ju)安全管理(li)制度(du)。
一是根據《數(shu)據安全法(fa)》《個(ge)人信息安全法(fa)》等(deng)有關(guan)規定,明確稅務(wu)機關“建立健全(quan)發票數據安全(quan)管理制度,保障發票數據安全(quan)”的(de)職責、納(na)稅人“發(fa)票數(shu)據安全保護(hu)”的(de)義務(wu),以及提(ti)供發(fa)票領用、開具(ju)等服(fu)務(wu)的(de)第三(san)方“接受稅(shui)務機關監管(guan)”的責任。
二是細化(hua)《辦法》第(di)二十九(jiu)條關于檢查發票數(shu)據的相關規定,明確(que)“稅務(wu)機關在發票檢查中,可以(yi)對(dui)發票數(shu)據(ju)進行提取(qu)、調出、查閱、復制”。
(三)細化發票(piao)違法行為認定(ding)情形
適應(ying)稅(shui)收征管實踐需要,進一步完善發票違法行(xing)為(wei)的認定(ding)。
對(dui)《辦法》第二十一條(tiao)關于虛開發票的條(tiao)款進行細化,明確“與實際(ji)經營業務情(qing)況不符”的具(ju)體情(qing)形。
(四(si))與現行法律法規(gui)相銜接
與現行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做好銜接,進一步完善發(fa)票違法(fa)行為處(chu)罰(fa)程序。
考慮到《中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行政處罰法》第五十(shi)二(er)條(tiao)向當事人出示行(xing)政處罰決定書已有明確規定,因此(ci)刪(shan)除(chu)“應(ying)當(dang)將行(xing)政(zheng)處罰決定書(shu)面通知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”相關表(biao)述;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行政處罰法》第(di)五十四條關于“符合立案(an)標準的,行(xing)政機關應當及(ji)時立案(an)”的規定,考慮到部分(fen)違反發票管理法規(gui)的情形未(wei)達到(dao)立案標準(zhun),適用簡(jian)易處罰(fa)或首違不罰(fa)而無需立案,刪除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(de)案件(jian),應(ying)當立案查處”。
(五)完善發(fa)票印制、領用、開具規定
將近(jin)年來發票制(zhi)度(du)改革成果固化為(wei)制(zhi)度(du)安排,對發票印制(zhi)、領用、開具(ju)規(gui)定進行優(you)化完善。
一(yi)是按(an)照“企業印(yin)制發票”轉為政府采購事項的(de)要求(qiu),刪除“發票準印證(zheng)”“印制發票的資格”等(deng)規(gui)定,明(ming)確稅務機(ji)關“應當(dang)根據政府采購合(he)同和發(fa)票防偽用品管理要求對印制發(fa)票企業(ye)實施監(jian)督管理”。
二是(shi)為更好服務市場主體,減(jian)輕(qing)納稅人(ren)發票使用負擔,刪除(chu)發票(piao)領(ling)購簿、發票(piao)工(gong)本費、發票(piao)保證(zheng)人和保證(zheng)金等相關(guan)規(gui)定。
三(san)是為防范冒用身(shen)份(fen)領用和開(kai)具(ju)發(fa)票等違法行為,明確身(shen)份(fen)驗證是指(zhi)“單位和個人(ren)在領用、開(kai)具(ju)、代開(kai)發(fa)票時,其經辦人(ren)應當實名辦稅”;細化《辦法(fa)》第十(shi)九(jiu)條規定的“不(bu)得(de)變更金(jin)額”包括不(bu)得(de)變更涉及金額(e)計算的單價和數(shu)量;完(wan)善紙質(zhi)發票作廢紅沖的(de)具體管理規(gui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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